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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检验办理检验手续须知
一 、 委托检验统一由业务技术室办理,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受理。
二 、 委托单位应出具委托证明,具体说明委托原因、委托品种;附上该送检批号的出厂检验报告(复印件、加盖公章)。
三 、 委托单位应具有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或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制剂许可证》,司法机关、工商市场监督委托检验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生产厂家送检其生产品种须提供生产厂家合法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(复印件、加盖公章)。
四、 委托检验药品应为已上市产品,应具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,药品包装完整,药品包装、标签、说明书必须符合《药品包装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》的要求,按法定质量标准进行检验。
五、 药品送样数量为一次检验量的三倍,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提交书面申请,酌情减量。
六、 符合委托检验要求的检品,委托单位应按要求填写“检验申请单”,按照收费通知单交纳检验费(检验费执行标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(发改价格 [2003]213 号,可在我所网页 www.nnifdc.com 上查询)。该合同自我所收到检验费之日起生效。
七、 委托检验的检品在检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检验,由我所业务技术室与委托单位协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合同。
八、 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只对所送样品和所检验的项目负责。
九、 委托单位对委托检验结果有异议的,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7 日内向我所提出,逾期将不再受理。
联系部门:广西南宁食品药品检验所业务技术室
联系 / 传真电话: 0771-31055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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